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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秋冬季建设扬尘治理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秋冬季建设扬尘治理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 分类: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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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11-04
  • 访问量:23

【概要描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秋冬季建设扬尘治理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局:   近年来,全省住建系统按照省政府部署,狠抓城市建设扬尘治理,取得较大成绩。但从各地情况看,仍存在建设、施工单位工作主动性不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沿途撒漏、乱倒渣土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执法不严、处罚偏软偏轻是主要原因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秋冬季建设扬尘治理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概要描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秋冬季建设扬尘治理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局:   近年来,全省住建系统按照省政府部署,狠抓城市建设扬尘治理,取得较大成绩。但从各地情况看,仍存在建设、施工单位工作主动性不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沿途撒漏、乱倒渣土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执法不严、处罚偏软偏轻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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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秋冬季建设扬尘治理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局:
 
    近年来,全省住建系统按照省政府部署,狠抓城市建设扬尘治理,取得较大成绩。但从各地情况看,仍存在建设、施工单位工作主动性不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沿途撒漏、乱倒渣土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执法不严、处罚偏软偏轻是主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扬尘治理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秋冬季建设扬尘治理集中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时间安排
 
    11月至12月,共2个月时间。
 
    执法范围
 
    全省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城市建成区房屋拆除工地、建筑渣土运输与处置等环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城管执法或住建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三、工作分工
 
    这次集中执法行动,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住建、市政公用等部门配合。对各类城市建设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按照本市、县(市、区)政府对行政处罚的责任分工,由城管执法、住建、市政公用等部门分别进行处罚。需对建筑施工企业给予资质、市场准入等处罚的,原则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处罚。
 
    四、工作要求
 
    搞好宣传发动,开展自查自纠。各市要对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扬尘治理方面的规定和处罚条款进行认真梳理,编印成册,发到每一个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并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强化联合执法,从严从重处罚。集中宣传和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地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住建、市政公用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城市建成区房屋拆除工地以及建筑渣土运输与处置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坚持“零容忍”原则,对建设扬尘污染违法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上限进行处罚,并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形成高压整治态势。
 
    健全执法台账,探索联合惩戒。各地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建设扬尘污染执法台账,详细记录违法企业或个人名称(姓名)、违法行为、处罚结果、处罚执行情况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形成建设扬尘污染执法信息库。要加强部门信息互通,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城管执法部门要将建设扬尘污染执法信息通报住建、市政公用等部门,住建、市政公用等部门要把施工企业建设扬尘污染违法情况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作为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评优评奖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多次出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企业,逐出本地建设市场。城市管理(市容环卫)部门要定期到公安交警部门查询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道路违法行为记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数量的渣土车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对违法行为多发的渣土运输企业撤销渣土运输许可;同时,将被撤销渣土运输许可企业信息通报当地交通部门,作为交通部门道路货运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
 
    集中执法行动期间,省厅将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集中执法行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形成工作总结,连同执法台账一份,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我厅城建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石峰、陶金;0531-87080855,87080817;87926542(传真);sdcj87080820@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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