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综合评价,是指对监理企业年度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评价信息确定。
第三条 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在我市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市外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监理企业综合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方式。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辖区内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工作。
第二章 评价信息
第六条 评价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积极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受到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社会效益,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主要包括监理业绩、理论成果、市场行为、现场履职、诚信建设、社会贡献等。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诚信标准和管理要求,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七条 评价信息采集依据如下:
(一)监理企业承接的监理工程业绩信息;
(二)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的通报、处理决定;
(四)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笔录等或经相关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监理企业填写《良好行为信息登记表》,向工程所在地监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或本市内未通过潍坊市建筑管理招投标系统承揽工程的业绩信息,自行向工程所在地监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外承接的工程或本市内未通过潍坊市建筑管理招投标系统承揽工程的业绩信息应从相关部门、单位网站上查证或提供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其它形式查证资料。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建筑管理、市政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机构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监理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违反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不诚信等行为,填报《不良行为信息登记表》。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至30日报送,未报送和未公布的良好行为信息在综合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行为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监理企业,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后自动转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对评价信息有异议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生效期从录入系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评价信息提供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综合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监理企业评价信息,次年四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监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评价期为上年度3月31日至下年度4月1日。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评价分数在85分以上且没有一次或一项行为累计扣减7分及以上行为的,评价结论为A;70分以上至85分的,评价结论为B;60分至70分的,评价结论为C;低于60分或存在一次性扣减10分或一项行为累计扣减10分的,评价结论为D。
第十七条 7月1日后新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不参加当年度评价。
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市外监理企业,不评价其监理业绩、注册人员和理论成果,评价分值按百分制换算。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同一工程项目的相同性质良好行为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记分。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对不同评价等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评价为A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核查频次;
对评价为B的企业正常监管、检查;
对评价为C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强化监管,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最多承接2个工程(已承接3个工程的除外);
对评价较为D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每人只能承接1个工程(已承接2个或3个工程的除外),省内市外进潍企业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省外入潍坊企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连续两次评价为较差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参与监理企业综合评价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条件,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12 月 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5 日。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表
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登记表
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