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外窗工程是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外窗的设计、安装与产品性能直接关系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为进一步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DB37/T5016-201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T5043-2015)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外窗工程设计水平
建筑外窗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在国家外窗洞口尺寸规格范围内,优先选用我省规定的外窗洞口规格系列。同一工程中,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量应不小于外窗面积总量的70%,非标准化外窗立面、材料、安装方式和性能应与标准化外窗系统一致。
设计单位应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进行外窗设计,在设计图纸中明确外窗尺寸及分格、开启方式、型材材质、玻璃种类、玻璃及空气层厚度、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如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还应增加综合遮阳系数)、隔声性能、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及外窗四周的防水、密封、保温做法。选用外窗图集时,应在设计图纸中标明图集编号、引用页码、条款和节点号。设计时应尽量避免采用凸(飘)窗,当确需设计凸(飘)窗时,凸(飘)窗必须满足节能、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要求。各单一朝向外窗的气密、水密、保温隔热等主要性能,设计等级应统一取值。对影响外窗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变更事项,必须重新申报图纸审查。严禁为降低成本随意变更设计。
二、提升建筑外窗产品质量
建筑外窗系统由玻璃、型材、五金附件、密封胶条等产品、材料组成。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和材料选用要求,确保外窗系统质量。
(一)全面采用中空玻璃。建筑外窗应采用单层玻璃厚度不小于5mm的中空玻璃,双玻单腔中空玻璃空气间隔层厚度不得小于12mm,三玻双腔中空玻璃空气间隔层厚度不得小于9mm。鼓励使用填充惰性气体中空玻璃、低辐射镀膜(Low-E)中空玻璃。严禁使用单玻窗、非隔热断桥型材铝合金窗、三腔体及以下型材塑料窗、二腔体及以下型材玻璃钢窗。
(二)提高窗框选型要求。窗框截面厚度应符合以下要求:隔热断桥铝合金平开窗不小于60mm,推拉窗不小于80 mm;塑料平开窗不小于65mm,推拉窗不小于88 mm;玻璃钢平开窗不小于55mm,推拉窗不小于80 mm;实木和铝木复合平开窗不小于65mm。
(三)选用优质五金附件。平开窗不得使用单锁定点执手,不得使用铝质铰链;内开下悬窗应使用多边多锁点锁闭;五金件应采用可靠防腐处理,外开窗连接五金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不得使用镀锌螺钉;连接角码不得使用PVC材料。
(四)规范密封胶条选材。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和硅橡胶等热塑性弹性密封条,不得采用高填充PVC密封条;框扇间密封胶条回弹恢复不应小于5级,热老化回弹恢复不应小于4级;密封毛条应使用硅化加片毛条。隔热断桥铝合金型材隔热条截面高度应不小于18.6mm,不得使用PVC隔热条。
(五)发展应用先进成熟产品。积极推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制度,采用获得节能认定的外窗产品。加快淘汰落后外窗产品,鼓励门窗企业加快系统门窗研发推广,促进门窗行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建筑外窗工程安装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外窗洞口施工。洞口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关验收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先进行洞口处理,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附框或窗框安装。当外墙为填充墙时,应按设计要求对洞口四周填充墙进行处理。
建筑外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装应采用干法施工,当采用附框安装时,附框性能要满足节能、强度高、耐腐蚀、耐久性好等要求。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窗框、附框与墙体间连接处进行保温填充和防水处理,防止渗水及影响墙体保温性能,并作好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安装洞口墙体宜为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0。非混凝土结构墙要在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的膨胀螺栓位置埋设预制混凝土砌块。安装连接应牢固、可靠,开启灵活,保证窗体安全。
四、严格建筑外窗现场抽查检测
外窗安装施工前,应从进场的外窗中按照规范要求随机抽取有代表性规格尺寸的外窗(重点抽检居室外窗),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对其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等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凡未见证取样送检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外窗安装完成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按照规范要求随机抽取外窗对其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检测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抽检不合格的外窗,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及外窗生产企业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对抽检不合格外窗及同规格尺寸的外窗按整改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委托检测单位按规定数量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抽检的外窗提前进行处置后再检测。外窗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进行专项验收。
五、加强建筑外窗工程监督管理
建筑外窗工程涉及多方市场主体、多个监管环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监管把关,确保外窗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水平。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时,要将外窗工程设计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其中,应将节能性能是否符合国家、省标准要求列为主要审查内容。
各级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要严格规范门窗工程招投标活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外窗主要性能指标,并符合设计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指定型材、五金附件等原材料。
工程监理单位要对外窗工程进行严格监理,在产品进场、工序检验、工程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把关,对重要部位和工序要增加平行检验和巡查频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认。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外窗工程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外窗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加大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力度。要进一步规范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机构检验行为,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外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证检验报告、现场抽验报告等应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外窗产品性能和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备案。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