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6〕2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监理行业准入清出制度,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6年执法检查计划》安排,现组织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住建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等文件要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5028-2015)等标准规范。
二、检查范围
1.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并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及其注册监理工程师。
2.外省进入山东开展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及其注册监理工程师。
3.全省正在实施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情况(含外省企业在山东承担的在监项目)。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综合管理情况。企业是否满足现有的监理资质标准条件;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挂靠行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培训学习制度、劳动工资待遇标准、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二)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低价恶性竞争行为;有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不按投标承诺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行为。
(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业配套,人数达到标准规定;有无违反规定调整更换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人员有无违反规定同时从事其他工程监理工作的行为;建设单位是否设有独立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工具和计算机信息管理设施;项目监理人员统一着装、统一安全帽、统一胸卡,落实“十上墙”、监理文档统一信息化管理情况。
(四)现场质量控制情况。参加图纸会审、开工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分包审核工作情况;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情况;隐蔽工程、检验批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工作情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旁站情况;对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监理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是否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巡视施工单位按照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是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等。
(六)监理资料管理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是否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和《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
(七)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情况。是否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是否及时到位;对于社会保险已联网的市,是否可实行网上核对社保信息;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
(八)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情况。在2014年以来已竣工的、以及在建的监理工程中,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是否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监理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终身承诺书,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四、检查程序和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6年7月下旬开始)
设区市住建部门组织辖区所有工程监理企业对其监理项目及注册监理师按照规定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行落实整改并复查,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住建部门。
(二)市级普查阶段(2016年8月中旬开始)
设区市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资质达标情况、监理项目的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注册监理师的执业行为和权益保障等情况,随机抽查各企业在监项目,填写有关检查表格(见附件1-3)。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整改的,跟踪整改到位并组织复核;需要处罚的及时作出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省级督查阶段(2016年9月下旬开始)
省住建厅抽调专家,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监理企业及其注册监理师、在监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省厅将重点抽查2017年底前资质证书到期企业、2015年监理省级抽查下发整改通知书的企业、被举报投诉或被通报批评的企业,以及市级普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提出处理建议的监理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市监理企业数量的四分之一。对抽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其他有关要求
1.设区市住建部门要立即作出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加强对县级住建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通知到每一家监理企业、每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确保核查检查全覆盖。
2.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及时调度掌握所有企业和在监项目的自查、整改情况,吸收专家参加市级普查,查深查细,跟踪整改问题,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工作台帐,及时印发普查情况通报,确保实效。
3.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认真梳理形成普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情况,监理市场管理情况,查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文书,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情况,于9月12日前同时报省厅工程处、注册中心。
联系人:工程建设处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7015,电子邮箱:sdsgcc@126.com;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万明清,联系电话:0531-87087292,电子邮箱:1974640107@qq.com。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和市场行为情况记录表
2.工程监理现场监理情况记录表
3.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情况记录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