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防止不正当竞争,制止不良行为,维护广大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理行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信誉,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服务,根据行业发展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标准规范,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各企业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为保证行业自律工作的有效实施,成立行业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委员由各签约单位推荐产生。专门从事潍坊市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同时为自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自律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切实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标准、规范,遵循“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在本企业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挂靠承接业务。
第七条 监理企业承接业务应依法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要真实全面,不得签订虚假、阴阳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合同原件到潍坊市建设监理协会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不得以串通、恶意排挤、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严禁压价中标。抵制业务活动中各种欺骗、造假行为。
第九条 监理取费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收取。各监理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不论是投标或是直接委托的,均不得低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
第十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遵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中的配备规定,且专业合理,持证上岗、到位。不使用无证人员、不挂名虚设或将监理人员在多个项目同时挂名。
第十一条 整个监理行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都应遵循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健康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抵制不正当的人才竞争,不聘用未同原监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理人员。
第十二条 因过错被某一监理公司辞退或开除的人员,或其违约事实已经自律委员会调查核实的,其它公司1年内不得聘用。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本企业的从业人员。防止私自或滥用公司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监理各类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和执业,在执业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承担工程监理的责任和义务,对自己签认的各种证据负责。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发放工资,提供劳动保护,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材料、设备等单位兼职;不与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违约、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实事,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每半年组织一次履约评议会议,对各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议,对发生违反本公约所列情形,经自律委员会查证属实,均应受到违约惩戒。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惩戒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项(但不限于):
(一)依据自律委员会的决定,扣除违约企业相应额度的履约金;
(二)建议主管部门依据规定对不良行为扣分;
(三)以协会名义进行通报批评(通过文件、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对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项目实施重点监管;
(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资质管理、资质核发部门依法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处5000—10000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个人处警告、扣分、20—1000元罚款、责令停止执业3—12个月、吊销个人执业证书等)。不在潍坊市注册的监理企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出潍坊市工程监理市场;
(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外监理企业进潍承接监理业务应先签订自律公约,并遵守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外地进潍监理企业备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自律委员会做出的任何惩戒决定,被惩戒的监理企业或从业人员如有证据证明其所受惩处过重或不合理,可在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将被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如经自律委员会复议认为惩处恰当,受惩戒的监理企业不得再有异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履约金制度。凡签约单位须交纳2万元履约金,当签约单位因违约受到惩戒时,根据自律委员会的决定扣除该违约单位相应额度的履约金,不足规定履约金数额时,应及时补交不足部分。自律委员会设立“履约金”结算账户,专款专用,用于对举报人奖励和对违约行为调查处理的经费。因合并、撤销或退出的将退还履约金。凡新申报的监理企业,在资质批准后,应加入自律公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律委员会和委员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均有权监督,对自律委员会和委员的违法行为可向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理事会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潍坊市建设监理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企业会员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修改本公约时,或2/3以上的会员单位提出需要修改本公约时,由自律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潍坊市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