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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发布】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文发布】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分类: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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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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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潍建监字〔2011〕54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直及外地入潍施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站制定了《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公文发布】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概要描述】潍建监字〔2011〕54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直及外地入潍施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站制定了《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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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建监字〔2011〕54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直及外地入潍施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站制定了《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单位要办理产权备案,并建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情况档案。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六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信号司索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
  
  第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必须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并能够有效运行。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起重设备产权备案,并持有产权备案铭牌。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应当配备下列人员:
  (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负责人和机械管理人员;
  (二)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安全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并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将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1)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设备说明书等随机资料,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查阅验收基础施工的相关资料;
  (二)查阅验收配重制作的相关资料;
  (三)对地脚螺栓的预留尺寸、位置进行测量验收;
  (四)由专业人员对金属结构、工作机构、电气系统、液压顶升系统和各种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并由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安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及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由维修保养责任主体单位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组织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八)监督检查起重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附着装置安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当附着装置的设置、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不能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编写相关说明,并经原厂家签章认可。
  第二十一条  塔机平台载荷严禁超过其设计允许荷载,平台上不得堆放杂乱物品。
  第二十二条  塔机标准节螺栓紧固,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预紧力矩应符合塔机说明书的规定。紧固螺栓时,应使塔机处于空载状态,载重小车位于最小幅度,吊钩位于最大起升高度,平衡臂位于塔身待拧螺栓一侧,紧固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第二十三条  塔机地脚螺栓、螺母应使用塔机原制造商或有资质的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且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和材质证明,并符合塔机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明确现场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责任主体,指定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并建立维修保养记录。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每班前应对起重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使用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对起重设备的全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维修前,维修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对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同时在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上签字确认,专职安全员要监督整个交底过程。维修时,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的各种维修作业,未经原制造厂家同意,不得采用任何代用件及代用材料,严禁自行改装。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维修、保养,排除故障应在停机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的电气元件和电气线路的维护必须由电工负责,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派专人进行监护,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械维修后,不得降低原设备的安全性能,不得拆除或短接原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经空载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
  塔机使用过程中,如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发生可修复性损坏,必须由原制造厂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制造厂家修复,修复后不应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并出具维修合格证明。修复完毕,经产权、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更换起重机械电机、减速箱、制动器、卷筒等总成部件,必须由原制造厂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制造厂家、拆装单位完成。维修前,必须制定维修方案,明确部件拆装、上下垂直运输等安全措施,并经产权、使用、监理等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安装塔机起重臂必须设置安全钢丝绳,供维修保养人员悬挂安全带,具体做法参考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安全装置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在维修保养时,吊笼宜降至地面。
  第三十四条  物料提升机在使用、维修、保养过程中,吊笼严禁载人运行;紧固导轨架螺栓时,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悬挂牢固。
  第三十五条  物料提升机在维修保养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和吊篮的安全锁必须在标定有效期限内使用。其维修、保养工作必须由制造厂家或有标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吊篮应经专业人员安装调试,并进行空载试验。操作系统、上限位装置、提升机、手动滑降装置、安全锁动作等均应灵活、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备案登记、安装和使用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对毗邻学校、幼儿园、商场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二)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三)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四)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五)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六)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
  (七)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
  (八)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
  (九)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第四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改造,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监督检验证明。
  监督检验证明,是指在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单位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过程中的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督验证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应当具有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件:1、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2、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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