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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发布】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文发布】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分类: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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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6-02
  • 访问量:25

【概要描述】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潍建设字[2011]12号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1]13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公文发布】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概要描述】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潍建设字[2011]12号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1]13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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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潍建设字[2011]12号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1]13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0]13号)、《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包括保障性住房、商业开发住宅、产权式酒店公寓)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小组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备案,具体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水电暖等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设计单位应参加混凝土、砌体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的验收。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l、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甩项内容应符合《关于新建工程甩项内容及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潍建发[20O3]19号)文件规定,其中厨房间、卫生间、阳台间的装饰、安装工程及公共部位必须一次施工到位。
  2、工程的(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6、已按潍建监字[2 01 0]39号文件的要求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了永久性标牌;
  7、成立的分户验收小组与制定的分户验收方案已报监督机构审核。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必须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并进行观感质量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1、混凝土、砌体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2、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3、门窗安装质量;
  4、栏杆、护栏质量;
  5、防水工程质量;
  6、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7、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8、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9、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10、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
  11、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2、管道井内设施、设备安装质量;
  13、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
  14、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具体检查部位,测量点位置及检查方法参照《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其中产权式公寓可只进行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
  第十条  分户验收应与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相结合,对当前影响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缝、电气、水暖四大类十二项突出工程质量通病进行专项治理,避免使用中出现质量通病。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对本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3、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4、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负责人签署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并将之置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接收到施工单位提报的分户验收申请后,与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分户验收方案及验收组人员资格,并提前5日告知监督机构(附件三),组织人员进行逐户、逐间验收,及时签署分户验收表。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返修完毕并经监理公司复查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通过分户验收的工程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在户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申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暖、主要电气管线的走向,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如实记录,并及时进行返修。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验收,项目经理应签署验收表,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参加分户验收。施工单位负责制作工程永久性标牌。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审核分户验收方案,项目总监、水电暖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分户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拿出具体处理方案整改,并且对返修的部位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出具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管力度,对分户验收组成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并备案,审查建设单位提报的分户验收方案及验收人员资格,对分户验收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1、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2、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3、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4、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5、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九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抽查数量不少于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其中产权式公寓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分户验收抽查时发现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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